1.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的條件:
(1)最高工作壓力=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0.025立方米。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大于或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2.鍋爐的分汽缸屬受壓容器,屬特種設備管理范圍。
3.購置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是經勞動局認可的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產品。
4.修理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是經勞動局認可的專業從修理單位承擔,且修理壓力容器的焊接工作,必須由持壓力容器焊接工有效證書上崗進行焊接工作。
5.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前必須有竣工圖、產品質量證明書、壓力容器產品質量監督校驗證書等。
6.鍋爐壓力容器新裝和修理后,必須經專業檢驗人員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經驗收合格后的容器在使用前,應按勞動部頒布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要求,向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監察部門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做到每臺容器持有《壓力容器使用合格證》運行。
8.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定期進行檢驗,要求是:
(1)外部檢查,每年1次。
(2)內部檢驗,三年1次。
(3)壓力試驗,六年1次。
9.鍋爐壓力容器主要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等)必須齊全、有效,方可運行。安全閥應每年檢驗一次,更換和經維修過的安全閥,必須校驗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壓力表每半年強檢1次)。
10.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控制在規定的壓力范圍內使用,任何人不得任意超壓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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